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对于消费的需求热情不断高涨,因而消费交易中的纠纷和矛盾产生的形式也在不断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在消费交易中的欺诈认定一直是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产生争议或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而对于经营者欺诈的认定研究,是为了更好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文中简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也进一步适用对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不断强调法治发展的重要性,对于进一步细化、明晰统一的经营者欺诈的认定法律标准,也逐步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认定,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也更好的保障了依法治国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就目前的国内学术界对于消费交易中欺诈的认定标准主要分成两种态度,一部分学者认定应该严格按照传统民事欺诈认定的标准来客观解释消费中的欺诈问题,不可违背民法解释学的原则,并且这样也避免了法律内在逻辑上的混乱及防止法律丧失权威性,保证理论及实践的统一;但也存在大部分学者认定民事欺诈与消费交易中的欺诈应该分别看待,传统民法范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身的立法精神及应用环境就存在特殊性,消费者与经营本身就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需要进一步的倾斜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目前该观点在具体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问题时仍未明确出究竟该如何区别于传统的民事欺诈的认定,就经营者的主观状态、经营者的具体欺诈行为、消费者自身的主客观状态等欺诈认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并未得出统一的观点。因此,本文对消费交易中的欺诈进行界定分析区别于传统的民事欺诈的认定,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对于欺诈认定:经营者主观状态、经营者客观行为标准、消费者的主观状态等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多数学者支持传统民法学界对于欺诈认定,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更好的保护双方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地位,并且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要件是欺诈认定上的必备要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在欺诈的认定上更多是为了倾斜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决定了其在消费交易中的欺诈认定不于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欺诈的认定标准,因此在消费交易中及司法实践中,往往在认定欺诈问题上,只要经营者的行为造成了误导一般消费者的客观后果,即构成消费交易中欺诈,同时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考量到重大过失情形的判断,严格规制经营者的主观状态。本文对于消费交易中涉及到欺诈行为认定进行了梳理,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欺诈行为的定义并无具体规定,也逐渐造成司法实践在消费交易中认定欺诈问题无统一的标准的现状,司法实践中常常在判断经营者夸张性宣传与欺诈行为的界定上产生分歧观点,同时经营者的沉默行为在何时可以认定为欺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对于消费者的主观状态的考虑,也造成了判断一般消费者认知的不同司法实践观点,并且对于知假买假行为人的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及欺诈行为的认定都具有关键性决定作用。本文也通过大量司法案例分析实践中对消费交易中欺诈的认识,探讨实践中认定消费欺诈构成要件上存在的问题,并且根据理论界对欺诈行为构成认定的不同认识,从而影响到司法实践中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欺诈认定与民事欺诈认定上的不同,指出消费交易中欺诈调整对象是特殊的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并且消费交易关系决定了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的不同。由于消费交易的本质是一对多的关系,所以更加应强调经营者欺诈行为造成一般消费者误认这一后果的客观性。对消费交易中的欺诈,就目前的民法理论基础而言,其本质上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中的一种,但是不可置否的是消费者身份的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交易中的欺诈认定又应该区别于传统的欺诈的认定标准,并且笔者认为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点,理论上有利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价值在实务中的适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更好的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也有利于把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8
【文章目录】: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认定的特殊性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性与欺诈的认定
(二)消费者主体的特殊性与欺诈的认定
二、经营者主观状态的认定
(一)是否要求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
(二)经营者主观上重大过失是否认定为欺诈
三、经营者客观行为的认定
(一)经营者夸张性宣传是否必然构成欺诈行为
(二)经营者沉默构成欺诈行为的认定
四、消费者主观状态的认定
(一)一般消费者的认识判断
(二)是否要求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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