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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0-10-17 10:42
   适当性义务诞生于美国证券业,后逐步扩展到各金融行业中,现已经成为众多国家规制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的共性规则。鉴于此,金融机构只得推介其有合理基础认为适合客户的产品或服务。该义务旨在纠正金融交易中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势差,通过立法形式对投资者予以倾斜保障。我国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变革时期,金融机构不适当推介的问题日益凸显。但,现行适当性规范主要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为立法要旨,以行政处罚、自律处分等为事后规制手段。但对投资者来说,唯有私法上的救济,才能使其权益得到最佳保障。本文由两部分组成:导言及正文。其中,正文共分为如下四章:第一章首先阐释了适当性义务的概念,适当性义务指金融机构只能推介其有合理基础认为适合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的要求。其次梳理我国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认定规则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指出我国现行规范存在法律层面适当性义务缺失、民事责任的法律定性不清、适当性判断标准不统一、民事责任的边界不清的缺陷。第二章分析了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法律定性。将适当性义务认定为金融机构的默示担保义务,或承认约定适当性义务条款的效力,成立违约责任缺乏现实可行性。基于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而适用需法官在个案裁量,具有不确定性。适当性义务在我国可被认定为法定义务,使得承担侵权责任具有正当性。并且,侵权责任的定性可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相衔接,可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从而得出,使违反适当性义务的金融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最为适宜。第三章围绕违反适当性义务行为的构成要件展开。在行为要件方面,包括违反认知适当性、违反风险适当性、违反交易目的适当性三类表现形态;在归责原则方面,采取过错责任,并以监管规范作为判断过错的标准;在因果关系层面,应指信赖金融机构推介而为金融交易行为,并因此受有损失,投资者的成熟度可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损害层面,应对其范围进行限制,通常仅限于实际损失,并采取损害数额推定机制。第四章旨在探索我国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完善路径。首先,在立法层面规定适当性义务,赋予投资者独立的请求权;其次,明确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边界;最后,在证明责任上对投资者予以倾斜保护。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
【文章目录】:
摘要
英文摘要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适当性义务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 我国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认定规则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认定规则的现状
        二、对我国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认定规则的检讨
第二章 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法律定性
    第一节 违约责任缺乏现实可行性
        一、构成违约责任的理论依据
        二、对违约责任的质疑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局限性
        一、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质疑
    第三节 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构成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
        二、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第一节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之行为分析
        一、违反认知适当性的行为
        二、违反风险适当性的行为
        三、违反交易目的适当性的行为
    第二节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一、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二、过错的判断
    第三节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因果关系分析
        一、因果关系之界定
        二、因果关系之证明
    第四节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损害之确定分析
        一、损害范围的界定
        二、损害数额的确定
第四章 完善我国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路径探索
    第一节 适当性义务法定化
    第二节 明确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边界
        一、与买者自负原则相平衡
        二、适当性义务行为内容的区别化规定
    第三节 在证明责任上作有利于投资者的安排
        一、证明责任倒置
        二、证明责任减轻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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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晏强;徐一民;许峥;;客户统一适当性管理体系建设[J];金融电子化;2016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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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磊;银行业适当性规则的中美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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