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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的适用及其效力

发布时间:2020-12-24 06:13
  对于能够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应扩大解释为包括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导致权利受到限制却无法通过更正登记进行救济的登记权利人,以及必要情形下依职权进行异议登记以消除因登记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异议登记并不依附于更正登记,其申请并不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异议登记的效力在于击破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保护真实权利人的权益。异议登记不具有中止或推翻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不限制登记权利人处分其不动产权利,交易当事人申请继续办理登记,并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登记机构应该为其办理移转登记。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7年2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
二、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
    (一) 利害关系人应包括登记权利人
    (二) 不动产登记机构特殊情形下可依职权进行异议登记
三、异议登记的独立性:不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为前提
四、异议登记的效力
    (一) 异议登记击破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二) 异议登记不中止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三) 异议登记不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存在异议登记的不动产可否进行转移登记?[J]. 张颖.  中国土地. 2016(04)
[2]异议登记效力和注销问题的再思考——以异议登记效力期间为视角[J]. 彭姣.  社会科学家. 2015(02)
[3]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J]. 孙宪忠.  法学家. 2014(06)
[4]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利害关系人[J]. 陈烨.  中国房地产. 2013(17)
[5]不动产物权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J]. 周佑勇,尹建国.  江海学刊. 2010(01)
[6]异议登记制度相关问题研究——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错的视角[J]. 刘璐.  政治与法律. 2009(04)
[7]异议登记的本质与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七[J]. 尹飞,李倩.  中国房地产. 2008(10)
[8]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选择[J]. 刘保玉.  法商研究. 2007(05)
[9]物权法理论视野中的异议登记——兼评《物权法》第19条[J]. 谢乃煌.  求索. 2007(05)



本文编号:293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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