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10条第2项的性质分析——以冯玉梅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0-12-24 06:27
冯玉梅案的判决引起了合同法110条第2项适用的争议,同时该项的性质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性质的争议包括:违约方解除权说,情势变更说,违约方主动赔偿说和拒绝履行抗辩权说。在比较法上可以把该项认为是一种给付风险规则,给付不能情况下适用给付风险规则比违约方解除规则更具有优势。但鉴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完善的给付风险的规定,可以认为合同法110条第2项是一种抗辩,抗辩说符合立法上的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也可妥善解决冯玉梅案的僵局。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S1期 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合同法110条第2项性质争议的分析
(一)违约方解除权说与违约方解除权限制说及其评析
1.违约方解除权说与违约方解除权限制说
2.违约方解除权说与违约方解除权限制说评析
(1)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不必要性。
(2)债务人不可因为违约而取得权利。
(3)赋予违约方请求权与契约严守不符。
(二)情事变更说及其评析
1.情事变更说
2.情事变更说的评析
(1)情事变更要求等价关系被破坏。
(2)情事变更的另一个重要要件是情事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
(三)违约方主动赔偿说及其评析
1.违约方主动赔偿说
2.违约方主动赔偿说评析
(1)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剥夺请求权人的选择权并不符合法理。
(2)在债权人没有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主动赋予义务,不符合不告不理原则。
(四)拒绝履行抗辩权说及其评析
1.拒绝履行抗辩说的含义
2.拒绝履行抗辩说评析
(1)从110条法条本身出发进行文义解释,可知第2项并不是抗辩权。
(2)抗辩权并不消灭请求权。
(3)抗辩权法院不可主动援引。
三、问题的解决:合同法110条第2项的解释路径
(一)比较法上的借鉴:给付风险
1.合同法110条第2项是否是一种给付不能
2.对合同法110条第2项的解释:给付风险规则
3.给付风险规则的适用优势
(1)给付风险规则有利于契约严守原则的贯彻。
(2)从法技术上说,直接用合同解除制度,会导致不便。
(二)合同法110条第2项的抗辩解释
1.立法上的解释
2.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
(三)合同法110条第2项抗辩解释的适用
四、结语
本文编号:2935160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S1期 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合同法110条第2项性质争议的分析
(一)违约方解除权说与违约方解除权限制说及其评析
1.违约方解除权说与违约方解除权限制说
2.违约方解除权说与违约方解除权限制说评析
(1)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不必要性。
(2)债务人不可因为违约而取得权利。
(3)赋予违约方请求权与契约严守不符。
(二)情事变更说及其评析
1.情事变更说
2.情事变更说的评析
(1)情事变更要求等价关系被破坏。
(2)情事变更的另一个重要要件是情事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
(三)违约方主动赔偿说及其评析
1.违约方主动赔偿说
2.违约方主动赔偿说评析
(1)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剥夺请求权人的选择权并不符合法理。
(2)在债权人没有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主动赋予义务,不符合不告不理原则。
(四)拒绝履行抗辩权说及其评析
1.拒绝履行抗辩说的含义
2.拒绝履行抗辩说评析
(1)从110条法条本身出发进行文义解释,可知第2项并不是抗辩权。
(2)抗辩权并不消灭请求权。
(3)抗辩权法院不可主动援引。
三、问题的解决:合同法110条第2项的解释路径
(一)比较法上的借鉴:给付风险
1.合同法110条第2项是否是一种给付不能
2.对合同法110条第2项的解释:给付风险规则
3.给付风险规则的适用优势
(1)给付风险规则有利于契约严守原则的贯彻。
(2)从法技术上说,直接用合同解除制度,会导致不便。
(二)合同法110条第2项的抗辩解释
1.立法上的解释
2.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
(三)合同法110条第2项抗辩解释的适用
四、结语
本文编号:293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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