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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0-12-26 02:21
  民法典将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是体系化考量后的现实选择。不当得利制度看似体量不大,却联结着诸多民事法律制度,虽然民法典已经对不当得利条款进行扩充,但实践仍存在争议点。对于检察监督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检察人员既要把握赋予不当得利"准合同"这一传统法律术语的现代化内涵,也应遵循民法典树立的体系化方法,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找到正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年15期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评价:关于不当得利的处理方式是体系化考量后的现实选择
二、立法解读: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的三重涵义
    (一)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而非意定之债
    (二)合同编通则的规定适用于不当得利之债
    (三)违约责任在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发生竞合时具有优先适用性
三、司法适用:具体争议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当理想照进现实:从立法论迈向解释论[J]. 姚辉.  清华法学. 2020(03)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请求权探析[J]. 王夙.  江西社会科学. 2014(11)
[3]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评王利明教授的“民法体系化”思想[J]. 许中缘,熊丙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9(03)



本文编号:293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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