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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不可兼得

发布时间:2020-12-29 19:44
  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在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工伤受害人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做是否公平合理,受害人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赔偿受害人工伤待遇后应否有追偿权。二者赔偿竞合时,应当采用侵权人赔偿补差模式。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年15期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按照归责原则,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不可兼得
二、从价值取向看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不可兼得
三、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责任竞合问题应科学、合理和合法解决
四、关于完善处理二者责任竞合的建议
    (一)法律法规应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全额追偿权。
    (二)法律法规可采用侵权人赔偿补差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与协调[J]. 张扬.  法制与社会. 2010(01)



本文编号:294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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