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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代理制度中的授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1-01-01 02:03
  授权行为是指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是意定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其构成了代理权的核心,也是代理权行使的合法依据。代理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予,授权行为原则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与基础关系相独立且不受其效力的影响,此即为授权行为的单方性、独立性和无因性。虽然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但委托合同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代理关系,这也导致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存在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受托人与被代理人从事行为的名义及范围,以及行为效力等问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应当充分考虑授权书所记载的文字、代理人的地位、所代理事项的性质等综合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空白授权以及口头授权情形下代理人发生误解的,宜认定为属于授权不明。对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其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来区分认定其效力。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05期 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授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
    (二)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
    (三)授权行为原则上具有无因性
二、授权行为与委托的关系
三、代理权授予的特殊方式:默示授权
四、授权不明及其责任



本文编号:295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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