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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上废弃请求权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1-01-02 21:19
  为了遏制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第四次修改的《商标法》第63条新增第4款、第5款,为商标废弃请求权提供了规范基础,实现了商标侵权物品处置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上的协调,但该规范的诸多用词、适用逻辑等在适用中须正确解读。权利人有权请求将商标侵权物品销毁、排除出商业渠道或严格采取相应措施后放行商业渠道。商标废弃请求权属知识产权请求权,出现侵害行为或有侵害之虞,且有侵权物品,即可适用。商标废弃请求权行使要遵循比例原则,确定合理的废弃范围及公正的执行程序,实现权利人、侵权者及第三方的利益平衡。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2020年08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通知删除”规则的再检讨[J]. 李扬,陈铄.  知识产权. 2020(01)
[2]新修订《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理解与适用[J]. 范静波.  中华商标. 2019(10)
[3]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J]. 郑晓剑.  中国法学. 2016(02)
[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J]. 张玉敏.  法学论坛. 2003(03)



本文编号:295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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