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海关处理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16 16:44
<正>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信息的可识别性是区分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的关键标准。凡是单独可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反之,则为非个人信息。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 2020,(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海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海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应予公开
海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应予明示
海关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
海关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本文编号:2981171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 2020,(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海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海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应予公开
海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应予明示
海关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
海关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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