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02条之规范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0 00:58
《物权法》第202条是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之规定,其规范内容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本条的理解与修订,一直以来存在诸多争议。(一)存续说与消灭说学术界与实务界就“不予保护”一词究为“抵押权消灭,不予保护”或“抵押权不消灭,仅丧失强制力”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观点一:“不予保护”指抵押权消灭不予保护,《物权法》第202条中“诉讼时效期间”系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或除斥期间,只要满足第202条的要件,抵押权即告灭失。观点二:不予保护指抵押权丧失强制执行力,抵押权人不丧失抵押权,抵押人自愿清偿的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以抵押权是否消灭为标准,笔者将上述两种观点分别称为消灭说与存续说。存续说中,又可分为胜诉权丧失说与抗辩权援用说。前者认为,依据《物权法》第202条之规范内容,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后者则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人得援用债务人之时效抗辩权对抗抵押权人。两种学说下,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论是要件或法律效果,抵押权与债权请求权并无实质区别,换言之,使得抵押权成为诉讼时效的规制的对象,这突破了民法理论中时效制度仅限于债权请求权的规...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关于《物权法》第202条的争论
第一节 争议的由来
一、《物权法》第202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12条第2款
二、抵押权效力受债权时效影响模式的演变
第二节 消灭说与存续说各执一词
一、“存续说”—抵押权不因债权时效届满而消灭
二、“消灭说”—抵押权因债权时效届满而消灭
三、争论的根源—“不予保护”
第三节 实务中的类案异判现象
一、同级法院类案异判
二、上下级法院反复改判
三、从群案分析看《物权法》第202条的适用现状
第四节 《物权法》第202条之解释路径亟待明确
第二章 《物权法》第202条之解释路径
第一节 存续说的弊端
一、突破诉讼时效制度之适用范围
二、“自然抵押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三、法律关系及权利状态难以确定
四、登记外观与实际权利不一致,妨碍抵押物流转
五、胜诉权丧失说的逻辑漏洞
第二节 消灭说的合理性证成
一、“不予保护”的惯常用法
二、法律关系清晰,不妨碍抵押物之流转
三、避免登记外观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
四、比较法观察
五、符合业已形成的裁判趋势
第三节 对消灭说的质疑及其消解
一、关于从属性
二、关于物权法定
三、除斥期间的误读与澄清
四、消灭说阵营内的拨乱反正
第三章 《物权法》第202条之类推适用及其修订
第一节 《物权法》第202条于质权、留置权之类推适用
一、学术论争
二、否定说之论证难立足
三、折衷说或为现行法的可行路径
第二节 关于《物权法》第202条之修订
一、现有的修法建议
二、担保物权消灭更符合法律的延续性及公平性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表一:二审判决书汇总表
表二:“不予保护”词义归纳分析表
致谢
本文编号:2988038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关于《物权法》第202条的争论
第一节 争议的由来
一、《物权法》第202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12条第2款
二、抵押权效力受债权时效影响模式的演变
第二节 消灭说与存续说各执一词
一、“存续说”—抵押权不因债权时效届满而消灭
二、“消灭说”—抵押权因债权时效届满而消灭
三、争论的根源—“不予保护”
第三节 实务中的类案异判现象
一、同级法院类案异判
二、上下级法院反复改判
三、从群案分析看《物权法》第202条的适用现状
第四节 《物权法》第202条之解释路径亟待明确
第二章 《物权法》第202条之解释路径
第一节 存续说的弊端
一、突破诉讼时效制度之适用范围
二、“自然抵押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三、法律关系及权利状态难以确定
四、登记外观与实际权利不一致,妨碍抵押物流转
五、胜诉权丧失说的逻辑漏洞
第二节 消灭说的合理性证成
一、“不予保护”的惯常用法
二、法律关系清晰,不妨碍抵押物之流转
三、避免登记外观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
四、比较法观察
五、符合业已形成的裁判趋势
第三节 对消灭说的质疑及其消解
一、关于从属性
二、关于物权法定
三、除斥期间的误读与澄清
四、消灭说阵营内的拨乱反正
第三章 《物权法》第202条之类推适用及其修订
第一节 《物权法》第202条于质权、留置权之类推适用
一、学术论争
二、否定说之论证难立足
三、折衷说或为现行法的可行路径
第二节 关于《物权法》第202条之修订
一、现有的修法建议
二、担保物权消灭更符合法律的延续性及公平性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表一:二审判决书汇总表
表二:“不予保护”词义归纳分析表
致谢
本文编号:298803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988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