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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老年意定监护的功能耦合与制度接驳

发布时间:2021-01-20 23:22
  《民法总则》在原有法定监护及指定监护的基础上,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通过对意定监护意愿的实证分析发现,源于"监护基于亲权"这一传统民法理念带来的思维惯性影响,意定监护在整个社会中远未形成清楚认知与良好规划。转变以亲情关系为纽带的传统监护模式为以更广泛的信任为基础的社会监护模式,需要首先解决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中的信用障碍。公证制度与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预防功能上的耦合性,能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机制,从而有助于缓解非对称信息交易中的"信任危机",并可作为辅助制度及配套制度运用于意定监护的本体制度与监护监督制度中。 

【文章来源】:贵州社会科学.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意定监护意愿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评估不同群体对意定监护的意愿与偏好
    (二)预测判断:完善制度体系克服“信任危机”
三、公证制度与老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耦合
    (一)对意定监护法律文本的研判
    (二)公证制度与老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耦合
四、公证参与老年意定监护的制度接驳
    (一)意定监护制度体系的重构与解释
    (二)公证制度在老年意定监护本体制度中的运用
    (三)公证制度在老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中的运用



本文编号:298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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