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利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3 04:09
在数字技术出现之前,对视听表演者最大的威胁来自于盗录者通过特定技术对视听录制品的非法复制。与失控的复制技术相比,数字化带来的冲击更加广泛而剧烈。随着数字技术不间断的更迭,未经网络授权就私自传播他人作品的不良现象与日俱增。数字技术不仅给视听录制品的传播方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制作技术的革新和视听产业的繁荣。与视听产业的繁荣所不相匹配的是,视听作品的表演者并不能像制作者等人一样分享该行业的巨大利益。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现状,是由于资本的作用,制作者和其他相关权利主体掌握着话语权,表演者无力争取其应有的权益。应对上述问题时,国内外的法律手段均无法为视听表演者提供有效保护,完善视听表演者权势在必行。本文重新定义了视听作品及其相关概念,并对类似概念进行辨析。本文认为视听作品可以定义为“由一系列彼此相关联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影像组成,借助适当技术装置可供视觉和听觉(如有伴音的)感知的作品”。接下来讨论了表演者的含义,同时认为应当取消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规定。更好的做法是引入“职务表演”的概念。本文讨论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力的内容可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本文分别比较了国内外在视听...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视听作品及其表演者的基本理论
1.1 视听作品的内涵
1.1.1 视听作品的界定
1.1.2 视听作品与电影作品、视听录制品概念辨析
1.2 表演者的含义
1.2.1 表演者的概念界定
1.2.2 表演者应为自然人
2 视听作品表演者的基本权利及完善
2.1 视听作品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2.1.1 国外立法中关于精神权利规定的差异
2.1.2 我国《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表演者精神权利的规定
2.1.3 我国视听作品表演者精神权利的完善
2.2 视听作品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2.2.1 国外立法中关于视听作品表演者经济权利的规定
2.2.2 我国《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表演者经济权利的规定
2.2.3 我国视听作品表演者经济权利的完善
2.2.3.1 将广播权纳入视听作品表演者经济权利
2.2.3.2 增加表演形象的许可使用权
3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引入
3.1 二次获酬权概述
3.1.1 二次获酬权的概念
3.1.2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二次获酬权的规定
3.1.3 二次获酬权的保护模式
3.2 我国引入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的合理性分析
3.2.1 我国引入二次获酬权的争议
3.2.2 我国引入二次获酬权的必要性
3.3 我国引入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的具体建议
3.3.1 权力行使主体与支付主体
3.3.2 明确规定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不可转让
3.3.3 二次获酬权的收益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94518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视听作品及其表演者的基本理论
1.1 视听作品的内涵
1.1.1 视听作品的界定
1.1.2 视听作品与电影作品、视听录制品概念辨析
1.2 表演者的含义
1.2.1 表演者的概念界定
1.2.2 表演者应为自然人
2 视听作品表演者的基本权利及完善
2.1 视听作品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2.1.1 国外立法中关于精神权利规定的差异
2.1.2 我国《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表演者精神权利的规定
2.1.3 我国视听作品表演者精神权利的完善
2.2 视听作品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2.2.1 国外立法中关于视听作品表演者经济权利的规定
2.2.2 我国《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表演者经济权利的规定
2.2.3 我国视听作品表演者经济权利的完善
2.2.3.1 将广播权纳入视听作品表演者经济权利
2.2.3.2 增加表演形象的许可使用权
3 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引入
3.1 二次获酬权概述
3.1.1 二次获酬权的概念
3.1.2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二次获酬权的规定
3.1.3 二次获酬权的保护模式
3.2 我国引入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的合理性分析
3.2.1 我国引入二次获酬权的争议
3.2.2 我国引入二次获酬权的必要性
3.3 我国引入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的具体建议
3.3.1 权力行使主体与支付主体
3.3.2 明确规定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不可转让
3.3.3 二次获酬权的收益分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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