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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运用不安抗辩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02-04 12:04
  <正>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有义务积极履行,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失衡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交易和保障安全角度,法律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救济权利,不安抗辩权即是该权利之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 

【文章来源】:混凝土世界. 2020,(0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二)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履行期
    (三)后履行义务人有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异同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之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J]. 王利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2]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以民事立法的混合继受和体系化为视角[J]. 王雷.  朝阳法律评论. 2012(01)



本文编号:301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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