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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转换性使用角度看网络游戏直播

发布时间:2021-02-16 08:43
  近年来游戏直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逐渐增多,游戏直播的转换性使用认定引发学界关注,然该规则在适用过程中依旧存在判定标准不清晰、目的转换内容不明确问题。根据挟持理论,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适用前提应为许可市场失灵。法院在判定直播行为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应遵循客观目的标准,并以直播行为的主要目的作为比对目的转换的内容。 

【文章来源】: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0,4(1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中的合理使用抗辩
2 游戏直播画面的转换性使用判断的困境
    2.1 主观目的标准的缺陷
    2.2 不同层级目的转换的内容区别
3 转换性使用理论在游戏直播中的适用路径构建
    3.1 适用前提:挟持理论
    3.2 目的转换的判断
        3.2.1 以客观目的为标准
        3.2.2 以游戏直播的主要目的作为比对目的转换的内容
4 游戏直播的出路与转换性使用的启示
    4.1 合同约定游戏开发者、主播和直播平台的利益分配模式
    4.2 完善著作合理使用制度,引入开放式的立法模式
    4.3 新技术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判定应考量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新技术环境下“转换性使用”理论的发展[J]. 袁锋.  知识产权. 2017(08)
[2]玩家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及保护途径[J]. 许辉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3]合理使用“一般条款”驳[J]. 孙山.  知识产权. 2016(10)
[4]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及其启示[J]. 晏凌煜.  知识产权. 2016(06)
[5]美国数字化版权合理使用之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借鉴[J]. 郭琦.  法律适用. 2016(05)



本文编号:303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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