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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2-17 11:41
  我国《商标法》遵循商标注册取得制,同时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未注册商标积极和消极效力的规范基础分别落在《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上,但由于条款里"一定影响"的概念表述相对模糊、不够精准,导致学术和司法界在理解和适用上皆产生不少争议。本文将从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谈起,明确法律予以保护的因由和价值取向;在借鉴《德国商标法》使用商标的保护制度和司法经验的同时,采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进一步明确"一定影响"的法律意涵,并提出细化该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07)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价值及必要性
    (一)商标权的正当性学说
    (二)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解释
三、《德国商标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制度规定
    (一)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作为确权模式之一
    (二)使用商标的“价值和作用”(Verkehrsgeltung)的法律意涵界定
    (三)“一定影响”和其他法律术语的界定问题
    (四)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
四、德国使用商标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坚持以商标注册为主、在先使用为补充的法律制度
    (二)明确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法律意涵
        1.“有一定影响”的目的性和体系性解释
        2.“有一定影响”的具体内涵和认定标准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J]. 张鹏.  知识产权. 2019(09)
[2]在先使用商标的“有一定影响”认定研究[J]. 程德理.  知识产权. 2018(11)
[3]抢注未注册商标的司法认定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视角[J]. 冯晓青,刁佳星.  南都学坛. 2018(01)
[4]规制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制度检讨与改造[J]. 刘铁光.  法学. 2016(08)
[5]《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以启航案为视角[J]. 芮松艳,陈锦川.  知识产权. 2016(06)
[6]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与保护模式[J]. 冯术杰.  法学. 2013(07)
[7]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为视角[J]. 王莲峰.  法学. 2011(12)
[8]寻求注册与使用在商标确权中的合理平衡[J]. 彭学龙.  法学研究. 2010(03)
[9]通用名称的商标权问题研究[J]. 杜颖.  法学家. 2007(03)
[10]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J]. 李扬.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6(05)



本文编号:3037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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