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比例原则视域下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司法适用之判断

发布时间:2021-02-17 12:43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一种促使无效法律行为"复活"的法律机制,适用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民法典》未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因此无法从现行民法规范的精神框架内抽象出这一标准。比例原则作为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工具性原则,能够为这一标准的确立提供指导。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无效法律行为转换须经过"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审查。其中,适当性审查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的检验,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替代措施的辨别,而均衡性审查则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限度的衡量。在个案中,如果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能够逐一通过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的审查,则应当考虑适用转换制度。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战线. 2020,(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比例原则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中适用的正当性
    1.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具有普适性
    2.比例原则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功能相一致
    3.比例原则在方法论本义上契合无效行为转换
二、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当性:构成要件的检验
    1.基础行为无效
    2.替代行为有效
    3.推测当事人有相应的意思
三、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必要性:替代措施的辨别
    1.解释应先于转换
    2.补正可排除转换
四、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均衡性:规范宗旨的限制
    1.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限定转换
    2.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禁止转换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智慧养老既要“技术精度”更要“人文温度”[J]. 吴玉韶.  中国社会工作. 2020(23)
[2]比例原则位阶秩序的司法适用[J]. 蒋红珍.  法学研究. 2020(04)
[3]我国民法典对类法典化立法的规则创新[J]. 杨立新.  中外法学. 2020(04)
[4]中国养老模式的智慧化重构[J]. 朱海龙.  社会科学战线. 2020(04)
[5]法律行为与公序良俗[J]. 戴孟勇.  法学家. 2020(01)
[6]养老服务的逻辑、实现方式与治理路径[J]. 席恒.  社会保障评论. 2020(01)
[7]技术和人文双维视角下智慧养老及其发展[J]. 董红亚.  社会政策研究. 2019(04)
[8]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J]. 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1)
[9]司法认定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J]. 王敬波.  中国法学. 2019(03)
[10]技术化社会的3.0版[J]. 邱泽奇.  民主与科学. 2019(01)



本文编号:303800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03800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f2d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