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再交涉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1 17:58
《民法典》合同编第533条肯定了再交涉制度,由于学术界对其义务研究有争议加之强制性前置程序的运用,使其在实务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文章认为应重新厘清再交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以及运行规则,明确权利为本和形成权的法律属性。在实务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对方意思自治高效率地解决纠纷、达成合意。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再交涉制度的定性
(一)理论层面
1.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2. 维护意思自治
(二)实践层面
1. 促成合约的履行
2. 降低履约成本
二、当下再交涉制度设计存在的不足
(一)义务定性的缺陷分析
(二)潜在的风险
三、司法实务分析
(一)司法机关的否定
(二)司法适用中出现裁判不一原因分析
1. 与不可抗力混淆
2. 作为商业风险的兜底条款
四、再交涉制度的构建建议
(一)重构正当性基础
1. 权利基础
2. 形成权属性的推理
(二)优化再交涉制度的运行规则
1. 否定强制性前置程序
2. 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再交涉权利[J]. 张素华,宁园. 清华法学. 2019(03)
[2]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要件及定位模式之反思[J]. 万方. 法学评论. 2018(06)
[3]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J]. 孙笑侠,郭春镇. 中国社会科学. 2006(01)
本文编号:3044714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再交涉制度的定性
(一)理论层面
1.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2. 维护意思自治
(二)实践层面
1. 促成合约的履行
2. 降低履约成本
二、当下再交涉制度设计存在的不足
(一)义务定性的缺陷分析
(二)潜在的风险
三、司法实务分析
(一)司法机关的否定
(二)司法适用中出现裁判不一原因分析
1. 与不可抗力混淆
2. 作为商业风险的兜底条款
四、再交涉制度的构建建议
(一)重构正当性基础
1. 权利基础
2. 形成权属性的推理
(二)优化再交涉制度的运行规则
1. 否定强制性前置程序
2. 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再交涉权利[J]. 张素华,宁园. 清华法学. 2019(03)
[2]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要件及定位模式之反思[J]. 万方. 法学评论. 2018(06)
[3]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J]. 孙笑侠,郭春镇. 中国社会科学. 2006(01)
本文编号:304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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