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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与监管

发布时间:2021-02-25 17:26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及行为特征三个层面,直接反映自然人独一无二与不可替代性的身体本质特征,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不可补救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可以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与非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两种类型,前者限于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后者主要是商业公司及特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之下,应尽快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管理、规制及法律救济,以促进和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 2020,(2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民法典》上的定位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与监管路径
基于公共利益收集和利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及其限度
非基于公共利益收集和利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和监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J]. 高富平.  法商研究. 2019(01)
[2]我国生物信息安全法律规制[J]. 陈宗波.  社会科学家. 2019(01)
[3]我国个人敏感信息界定之构想[J]. 胡文涛.  中国法学. 2018(05)
[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 叶名怡.  法学研究. 2018(04)
[5]数据保护的三重进路——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J]. 许可.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6]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J]. 李永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7(03)
[7]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5(03)



本文编号:305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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