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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经营者角度切入

发布时间:2021-03-01 03:33
  消法本身并没有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界定,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者"受欺诈"不等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对知假买假者进行惩罚性赔偿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法与其他民事法律中"欺诈"的概念不能作统一解释。知假买假也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知假买假与获得惩罚性赔偿是两码事,前者是私法关系,后者既是知假买假者行使"私人惩罚权"的行为,也是经营者的准公法义务。 

【文章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消费者”不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阻碍
    (一)消法并未界定“消费者”的概念
    (二)惩罚性赔偿是经营者的义务
二、“欺诈”概念的混淆
    (一)“有欺诈行为”不等于“受欺诈”
    (二)“欺诈”的概念不应作统一解释
三、知假买假不违背诚信原则
    (一)知假买假适用诚信原则有违惩罚性赔偿的初衷
    (二)惩罚性赔偿是经营者的准公法义务
四、结论



本文编号:305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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