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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阈下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1-03-14 04:13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侵权案件也对我国尚未完善的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新要求。由于人工智能产品具有不同于普通产品的自主性,需要在法经济学视阈下重构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的产品责任制度。依据科斯定理分析产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目标选择,运用生产者责任—创新理论和消费者剩余理论,分析产品责任制度对市场主体权益的影响机制。理论分析结果表明,应当明确以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这既符合司法中的保障主体权益要求,又能最大化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的资源配置效率。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6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法经济学视阈下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不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下的消费者剩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视阈下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法律问题研究[J]. 刘晓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2)
[2]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J]. 刘小璇,张虎.  南京社会科学. 2018(09)
[3]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责任承担[J]. 梁鹏.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8(04)
[4]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二元化[J]. 冯翔.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1)
[5]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J]. 李军,冯志军.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6]科斯定理1-2-3[J]. 约瑟夫·费尔德,李政军.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2(05)



本文编号:308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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