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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中流质条款效力的证成与强化

发布时间:2021-03-19 12:57
  审判实践不应僵化地援引禁止流质规则来无效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以避免将买卖型担保重新装回典型担保的制度牢笼。禁止流质规则作为强制性预防措施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其立法目的必要性日渐丧失的情况下,扩张解释或者类推适用禁止流质规则均不可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合法有效。对债权人课以清算义务,能够强化流质条款的正当性,从而彻底扫清买卖型担保中流质条款有效化的伦理障碍。担保人应负初步举证责任,只有价值差额超过"24%年利率上限"时才能启动清算,以确保流质条款的效率优势。尽管流质条款与以物抵债具有相似性,但不得以禁止流质规则束缚非买卖型担保中的以物抵债。 

【文章来源】:商业经济与管理.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 引 言
二、 禁止流质规则的合理性及其反思
三、 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不受禁止流质规则调整
四、 买卖型担保中的清算义务可强化流质条款的正当性
五、 非买卖型担保中的以物抵债不受禁止流质规则约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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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事流质的制度困境与“入典”选择[J]. 周林彬.  法学. 2019(04)
[5]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担保物权部分的修改建议[J]. 刘保玉.  法学杂志. 2019(03)
[6]公司融资语境下股与债的界分[J]. 许德风.  法学研究. 2019(02)
[7]民法典物权编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进路[J]. 龙俊.  法学. 2019(01)
[8]股权让与担保纠纷裁判逻辑的实证研究[J]. 蔡立东.  中国法学. 2018(06)
[9]《民法典物权编》应允许流质流抵[J]. 孟强.  当代法学. 2018(04)
[10]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的解释路径与法效果[J]. 陈永强.  中国法学. 2018(02)



本文编号:308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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