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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竞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9 13:11
  游戏整体画面不同于游戏用户操作界面、游戏直播画面、一般计算机软件界面。本文认为即便是并没有丰富故事背景、复杂情节设定的电子竞技类游戏整体画面亦可归为类电影作品受版权保护,举轻以明重。交互操作性虽为区别于类电影作品的游戏本质特征,但并不会影响已经固定了的整体画面作品定性,用户操作游戏行为既非原始创作行为或再创作的演绎行为也非表演行为。基于游戏整体画面符合类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固定性等法定构成要件,并且二者均具有集合多样性及不可分割性的表现效果,制作过程也渐趋融合,因而将游戏整体画面类型化为类电影作品合乎法律规定且具有可行性。此外,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类型化具有例示指引、规范功能、利益分配等法律意义。最后,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类型化通过实现从整体上进行侵权认定、保护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等为游戏作品及权利人提供更完备的保护,从而促进产业和市场的良性发展。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一)论文研究背景
    (二)“DOTA2”案与“梦幻西游2”案
        1.两例纠纷案的案情简介
        2.两例纠纷案的相似争议点
    (三)论文思路与框架
二、电子竞技游戏整体画面的界定
    (一)电子竞技游戏的特征
        1.具有双重作品属性
        2.更有典型性与分析意义
    (二)电子竞技游戏整体画面
        1.电竞游戏整体画面的内涵
        2.与其用户界面的关系
        3.整体画面、用户界面与直播画面
        4.与一般计算机软件界面相区分
    (三)用户交互操作对画面定性的影响
        1.不影响整体画面固定
        2.用户不构成演绎作者
        3.用户无权主张表演者权
三、与类电影作品的多面契合
    (一)符合其法定构成要件
        1.“独创性”
        2.“固定”要求
        3.“连续动态画面”
    (二)与其表现效果相似
        1.集合多样性
        2.不可分割性
    (三)与其制作过程融合
四、游戏整体画面作品类型化的意义
    (一)域外作品类型化保护的借鉴
        1.美国:可以归为视听作品
        2.日本:“游戏影像作品”的创举
    (二)作品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三)作品类型化的现实意义
    (四)对游戏规则具体表达的保护
    (五)是否会构成双重保护的分析
五、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作品类型化的法律意义[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8(08)
[2]论计算机游戏著作权的整体保护[J]. 田辉.  法学论坛. 2017(05)
[3]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及其路径探微[J]. 曾晰,关永红.  知识产权. 2017(06)
[4]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J]. 冯晓青.  知识产权. 2017(01)
[5]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 祝建军.  知识产权. 2017(01)
[6]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J]. 李扬.  知识产权. 2017(01)
[7]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J]. 谢琳.  知识产权. 2017(01)
[8]游戏MOD著作权保护与授权探析[J]. 孟祥娟,徐坤宇.  知识产权. 2016(10)
[9]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J]. 王迁,袁锋.  中国版权. 2016(04)
[10]认真对待游戏著作权[J]. 崔国斌.  知识产权. 2016(02)

硕士论文
[1]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探讨[D]. 江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2]从国外关于计算机游戏侵权的判例看计算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D]. 陆茵.华东政法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08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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