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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所设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1-03-26 18:50
  中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赋予公信力,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登记负有勤勉注意的义务,对于登记错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适用于交易领域,非交易领域应当采用实事求是原则。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若为交易债权的标的物则适用公信原则,若非为交易债权的标的物则不应适用公信原则,而采用实事求是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可取,但其不同于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不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此种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一致,若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当然存在例外。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
    (一)《民法典》第209条确立的原则
    (二)影响《民法典》第209条确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的因素
        1.百姓大众的信赖。
        2.不动产物权变动时予以登记,已经形成传统。
    (三)《民法典》的选择
    (四)《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正文适用时的刚性与柔化
二、登记机构的职责
    (一)对登记机构职责的分析
    (二)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及其适用范围
    (一)《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确立了登记的公信力、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
    (二)确立公信力、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的机理
    (三)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四、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
    (一)法律依据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相互关联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物权行为之间的关系
    (四)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的意义
    (五)不可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地位及作用
    (一)《民法典》第217条的含义概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地位及效力
    (三)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
六、登记机构的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J]. 崔建远.  清华法学. 2019(05)
[2]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法释[2016]5号之解读、评论与升华[J]. 崔建远.  现代法学. 2016(06)
[3]处分行为理论真的那么美妙吗?——《民法总则》(草案)不宜采取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设计[J]. 崔建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J]. 崔建远.  法学研究. 2013(06)
[5]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 王胜明.  法学杂志. 2006(01)
[6]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J].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2004(02)
[7]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J]. 崔建远.  比较法研究. 2004(02)
[8]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J]. 崔建远.  法学研究. 2003(01)



本文编号:31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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