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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7 07:52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我国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进入空前的繁荣时期。受利益驱使,加之相关法律规定未能及时跟进,网络盗播等侵权行为十分普遍,严重威胁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网络体育赛事直播涉及较多主体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有效应对不足,司法裁判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明晰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在厘清其权利归属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保护模式的思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性质界定并不清晰,本文通过对比中外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提出网络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可以被定性为作品。从具体的作品类型看,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应当是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类电作品。未来著作权法修改时,有必要将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定性为视听作品。网络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涉及多方的分工与写作,其中涉及的权利主体及权利类型包括组织者权利、画面制作者权利、节目传播者权利、表演者和单独作品作者权利。组织者可以区分为节目组织者和赛事组织者,当二者为同一主体时,组织者享有该节目一切开发利用的权利。画面制作者的...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性质
    (一)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的概念和特点
    (二)我国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
        1、不同法系的独创性标准
        2、我国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认定
    (三)我国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类型
二、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权利归属
    (一)权利归属概述
    (二)组织者的权利
    (三)画面制作者的权利
    (四)节目传播者的权利
    (五)表演者和单独作品作者的权利
三、网络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机制
    (一)综合性保护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1、适用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保护的不足
        2、适用邻接权相关规定保护的不足
        3、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足
    (二)构建综合性保护模式的思路
        1、以《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为主体
        2、以邻接权制度相关规定为辅助
        3、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为补充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之著作权法保护方案[J]. 董慧娟,汪超.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05)
[2]著作权法体系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权利保护[J]. 游凯杰.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9(02)
[3]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的新路径[J]. 吴雨辉.  知识产权. 2018(12)
[4]关于体育赛事直播有关版权保护问题的再思考[J]. 王自强.  知识产权. 2018(07)
[5]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中超赛事转播案”[J]. 褚瑞琪,管育鹰.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2)
[6]体育赛事网络实时转播法律保护困境及其对策研究[J]. 赵双阁,艾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7]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画面是否具备独创性[J]. 张志伟.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4)
[8]论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J]. 刘宇晖.  电子知识产权. 2017(10)
[9]论体育节目的国际版权保护[J]. 刘家瑞.  知识产权. 2017(08)
[10]体育赛事直播的著作权保护述评[J]. 袁秀挺,方帅.  私法. 2017(01)



本文编号:312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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