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使用他人代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违反——基于73件判决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15 1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当安保义务人使用独立第三方代为履行安保义务时,安保义务人是否需为被使用人过失致害负责存在疑问。其核心在于如何判断安保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安保义务的认定在解释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不同的解释路径下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的标准大相径庭,致使被侵权人所获救济迥然相异。学理对此缺乏讨论,实务做法分歧极大。本文结合73件判决分析对此展开详细论述。衡诸侵权法预防与填平损害的功能,解释论上应认定安保义务是一类不因使用他人而移转的特殊义务。且该条第2款的补充责任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使用他人履行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路径
(二)安保义务的解释论选择
1. 缔约过失制度对交往安全义务的修正
2. 作为不因使用他人而移转之义务的正当性
三、安保义务人与被使用人的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J]. 刘小璇. 法学杂志. 2019(08)
[2]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冲突与立法选择[J]. 谢鸿飞. 法学. 2019(02)
[3]《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J]. 孙维飞. 法学家. 2018(01)
[4]再谈违约与侵权的区分与竞合[J]. 叶名怡. 交大法学. 2018(01)
[5]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J]. 李中原. 中外法学. 2014(03)
[6]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展适用与违法性判断标准的发展[J]. 刘召成. 法学. 2014(05)
[7]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37条第2款的关系为中心[J]. 孙维飞. 东方法学. 2014(03)
[8]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J]. 冉克平. 河北法学. 2010(02)
[9]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J]. 冯珏. 法学研究. 2009(04)
[10]论企业组织责任——企业责任的一个核心类型[J]. 朱岩. 法学家. 2008(03)
本文编号:3188162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使用他人履行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路径
(二)安保义务的解释论选择
1. 缔约过失制度对交往安全义务的修正
2. 作为不因使用他人而移转之义务的正当性
三、安保义务人与被使用人的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J]. 刘小璇. 法学杂志. 2019(08)
[2]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冲突与立法选择[J]. 谢鸿飞. 法学. 2019(02)
[3]《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J]. 孙维飞. 法学家. 2018(01)
[4]再谈违约与侵权的区分与竞合[J]. 叶名怡. 交大法学. 2018(01)
[5]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J]. 李中原. 中外法学. 2014(03)
[6]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展适用与违法性判断标准的发展[J]. 刘召成. 法学. 2014(05)
[7]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37条第2款的关系为中心[J]. 孙维飞. 东方法学. 2014(03)
[8]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J]. 冉克平. 河北法学. 2010(02)
[9]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J]. 冯珏. 法学研究. 2009(04)
[10]论企业组织责任——企业责任的一个核心类型[J]. 朱岩. 法学家. 2008(03)
本文编号:318816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188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