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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8 21:33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最先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属于著作人“专有权利”范畴。在2013年重新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予以重新界定,增加了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等相关内容。随着互联网与人们日常生活的日益密切和我国网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方式也越来越普通,随之而来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网络传播的全球性、交互性、集合性等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难度也在增加。如何精准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范围以及相关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项权利在我国诞生时间较晚,法学界对其还缺乏足够的研究,这无疑和当前实践中信息网络的发展是不相符的,我国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境与挑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利用大数据的总结分析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现状;第三部分结合司法实践当中的案例,总结我国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探寻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尚需完善的方面;第四部分从坚持“法律标准”为保护标准,制定电子证据认定的... 

【文章来源】:长春理工大学吉林省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实证研究


案件数量地域分布图

分布图,案件,年度,分布图


第2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问题分析9第2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问题分析2.1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现状分析2.1.1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现状宏观分析图2.1案件数量地域分布图图2.2案件数量年度分布图通过图2.1--2018年案件数量地域分布图可以看出,涉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范围广,在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都有侵权案件的发生。但大多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造成这种案件情况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网络经济发展的情况与其所在地区的案件数量成正比。在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创新,使唤产生的知识成果相对集中,网络运营商的也相对集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数量也就远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二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条例对于侵害的相关要素作出规定:针对网络平台的信息传播,侵害行为的产生要依托相应的网络设备。侵害的结果则以实质受到侵害者的居住地点来界定。我国建立的从地方到中央的司法审判体系,相对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审判处于较高的水平,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而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则存在不同程度的司法审判不足。通过图2.2案件年度分布图可以看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数2014年为4794件,至2018年数量达到21612件,5年间案件数量增长近5倍。案件数量增长如此之快,可以从三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一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终端的多样化,让每个人的生活离不开网络,网络利用率越来越高;二

审判程序,案件


第2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问题分析10是随着中国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人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三是侵权案件的多发,可以看出由于利用网络获取信息的方式越来越便利,侵权的成本越来越低。2.1.2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现状微观分析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对设计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1)解决纠纷的司法途径搜索2014年到2018年5年期间涉信息网络裁判权的裁判文书,共搜集到106594篇裁判文书,民事案由105267篇,刑事案由26篇,行政案由16篇。可见,在我国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主要方式为民事诉讼,虽然有刑事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但在实际应用还是以民事救济制度为主。可以看出我国虽然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可行性较低,需要拓宽救济的途径,来应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不断增加。(2)裁判程序和裁判结果分析图2.3审判程序统计图2.4案件结案方式统计通过图2.3可以看出,我国涉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审判程序以一审为主,占数据总比例的8成以上,二审程序占到2成。从图2.4案件结案方式统计中可以看出,案件以调解最终撤回起诉结案的占案件总数的55.98%,通过判决解决案件的数量仅占案件数量的24.69%。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调解撤销率这么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造成网络信息侵害的主体往往难以查询,这无疑给案件的证据采集带来不小的难度。因而会在侵害方与被侵害方之间形成一种自行协商与调解。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如果自行协商与调解能够处理好两者的利益关系,无疑对于良好的法律运行产生了一定的示范效应,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成本。第二,受侵害一方经法律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索[J]. 张雯,姜颖,李威娜.  人民司法. 2019(25)
[2]论出售软件序列号和破解程序的行为定性[J]. 王迁.  法学. 2019(05)
[3]论服务器标准的局限[J]. 刘银良.  法学杂志. 2018(05)
[4]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J]. 刘银良.  法学研究. 2017(06)
[5]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连带赔偿责任的反思与重构[J]. 朱冬.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6]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从“用户感知标准”到“提供标准”[J]. 刘银良.  法学. 2017(10)
[7]深度链接行为的侵权判定标准探讨[J]. 谢兰芳,付强.  知识产权. 2016(11)
[8]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问题[J]. 王玮.  中国版权. 2016(05)
[9]论云存储服务侵权认定中的“公开”[J]. 王迁,谢媛.  中国版权. 2016(05)
[10]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J]. 王亚玲.  新闻研究导刊. 2016(08)

博士论文
[1]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 杨加明.西南政法大学 2017

硕士论文
[1]云计算时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研究[D]. 李王蓓.清华大学 2015
[2]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D]. 徐娜.北京邮电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21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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