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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制度的本人归责性要件

发布时间:2021-07-12 05:31
  表见代理因其特殊的行为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领域应用十分广泛。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学界以及司法适用中的争论却从未停止,聚焦于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本人归责性的要件,分为“单一要件说”、“新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三种观点,以及相应的司法裁判观点和法律解释立场。“单一要件说”的基本观点是,表见代理是否成立,主要看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无过失,而不在于本人是否有过失。我国法律实务中,持“单一要件说”的裁判案例处于多数地位。目前公报案例中涉及表见代理的案例全部持“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的基本观点是,表见代理在利益保护的衡量中是以被代理人牺牲其自己追认的自由为代价的,因此应严格适用,并不能将所有具有法律外观的行为都认作表见代理。“双重要件说”虽然在学术上已经成为有力说,占据主流地位,但近年来在实务中,法院并不常以“双重要件说”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仅在上述个别法院的裁判中适用此说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新单一要件说”的基本观点是以善意第三人无过失的信赖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为要件,并将本人的关联性因素包含在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之内。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新单一要件说”认定表见代理的司法裁判也非...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背景和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各种学说概述及在裁判中的运用
    (一)“单一要件说”
    (二)“双重要件说”
    (三)“新单一件说”
三、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立法整理
    (一)“双重要件说”的立法
    (二)“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交织的立法
    (三)从“双重要件说”转为“新单一要件说”的立法
    (四)各国(地区)表见代理关于本人归责性要件的比较研究
四、《合同法》第49条归责性的法律解释立场
    (一)不考虑本人归责性的解释立场
    (二)本人归责性是必备要件的解释立场
    (三)以本人关联性代替本人可归责性的解释立场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J]. 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2]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J]. 杨代雄.  法学. 2013(02)
[3]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J]. 罗瑶.  比较法研究. 2011(04)
[4]法国表见代理制度研究及启示[J]. 马铭,肖江波.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1)
[5]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J]. 吴国喆.  法学杂志. 2009(04)
[6]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新论——以被代理人的过错问题为中心[J]. 孙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01)
[7]论表见代理[J]. 奚晓明.  中外法学. 1996(04)
[8]论“表见代理”[J]. 尹田.  政治与法律. 1988(06)
[9]表见代理及其适用[J]. 章戈.  法学研究. 1987(06)



本文编号:327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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