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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投顾民事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1-07-14 02:02
  智能投顾作为人工智能与金融领域合作的典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有利于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但为落实投资者保护目的,需进一步构建明晰的智能投顾民事责任制度。本文首先界定智能投顾的法律地位,认为智能投顾作为运营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辅助工具,本身不能成为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其次分析了智能投顾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即确定各主体承担责任的类别,厘清各主体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和义务;最后具体论述了各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与追责时应重点明确的问题。 

【文章来源】:海南金融. 2020,(03)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智能投顾法律地位之界定
三、智能投顾法律关系之分析
    (一)投资者与智能投顾运营者委托咨询关系
        1. 运营者的忠实义务
        2. 运营者勤勉义务
    (二)智能投顾运营者与研发者委托研发与买卖合同关系
四、智能投顾民事责任之承担
    (一)运营者与投资者的法定责任
    (二)研发者的产品责任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的法律规制——以智能投顾为例展开[J]. 徐凤.  东方法学. 2019(06)
[2]智能投资顾问服务之法律风险承担[J]. 王灏.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8)
[3]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投顾民事责任认定研究[J]. 陈雪.  海南金融. 2019(07)
[4]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J]. 杨立新.  中州学刊. 2018(07)
[5]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因应[J]. 朱体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6]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7]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及监管建议[J]. 李文莉,杨玥捷.  法学. 2017(08)



本文编号:328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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