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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制度规范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31 13:47
  虽同发轫于罗马法,实际履行制度在如今各个立法例中却以不同的规范模式存在着。这看似迥异的规范模式背后,实际存在统一的理论:实际履行并不具有普适性,这种救济方式对特定财产之债和不作为之债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对于种类之债和行为之债则效用不大。以该理论为依据,实际履行制度本就存在"一般"和"例外"两种基本规范模式。大陆法系国家选择的是一般救济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纳的是例外救济模式,国际统一合同法虽做了折中,却仍属于一般救济模式。两大法系的模式选择之差并非偶然,乃系国内历史因素作用之结果。我国在继受实际履行制度时曾在"一般"与"例外"间徘徊,但最终还是选择了一般救济模式。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 2020,35(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同效力正当性的解释模式及其重建[J]. 徐涤宇.  法商研究. 2005(03)
[2]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J]. 李永军.  比较法研究. 1998(03)
[3]英美法上的合同实际履行研究[J]. 赵宗全.  现代法学. 1995(06)



本文编号:331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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