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从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相关修改看“作品”之定义

发布时间:2021-08-02 04:09
  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应对科技更新挑战,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已经经过两次修改,2020年4月30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纵向法律沿袭的对比,本次草案在定义和类型上较少采纳修正案(二)的提议,相较于国际相关立法,还存在着列举式限定分类的不足。本文对修正案(三)持有谨慎观点,并从定义入手,分析修正案(三)中体现的独创性、可复制性、智力成果的含义。 

【文章来源】: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3.智力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J]. 杨幸芳,李伟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3)
[2]论作品的“可复制性”要件——兼论作品概念条款与作品类型条款的关系[J]. 金松.  知识产权. 2019(01)
[3]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与归属制度研究[J]. 李伟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4]作品定义与分类的理论重构——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条、第5条[J]. 李伟民.  知识产权. 2015(10)



本文编号:331686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31686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7a0d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