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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立法体系定位之刍议

发布时间:2021-08-26 19:08
  担保派生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制度之树,究其制度起源而言,原本系为履约保障与交易安全提供一种辅助与约束机制,具有从属特性。而这一特性导致:担保法于理论上多依赖于其他部门法而欠缺独立之可能;同时,担保法律制度之表现形式亦多依附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与买卖等交易契约关系之中,鉴于民事财产权利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亦多采分门别类之立法模式,于是乎,担保法律制度也就散见于民商事部门法之中。在民法典国家,担保法多以分散式立法,将物的担保置于"物权编",人的担保及金钱担保置于"债权编"。然及至今日,情势异也!现代担保在实践中被赋予了流通性及促进交易之功能,并在立法上确立了以"担保权益"为核心的一元立法模式,并以此构建了完整的担保法制度体系。当前我国正进行民法典编纂工作,处于如何选择担保法立法模式的十字路口,而民法典的编纂也为担保法立法模式的确立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机会。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检视分散式立法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弊端,以期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重新审视担保法律制度立法体系之定位,在为担保法争取立法空间的同时,实现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重构。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担保法律制度传统立法模式与现代理论发展的冲突
    (一)大陆法系担保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个性化
    (二)现代担保理论在英美法系中的确立
    (三)我国担保法立法模式之争
        1.独立性较弱的分散式立法模式(25)
        2.独立性较强的集中式立法模式
三、从“担保物权”到“物的担保权”之概念纠正
    (一)物权概念能否为“担保物权”量体裁衣?
    (二)“物的担保权”对担保行为的准确概括
四、担保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整体定位
    (一)现代担保的价值判断异于传统民法
    (二)担保的现代化需要制度规则的更新
        1.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到担保权的从属性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仅是对象上的差异
        3.担保法律制度中登记制度的独特性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担保物权”的制度完善——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为分析对象[J]. 邹海林.  比较法研究. 2019(02)
[2]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担保物权部分的修改建议[J]. 刘保玉.  法学杂志. 2019(03)
[3]我国民法典的图景与图式:一个现象学的视角[J]. 傅静坤.  财经法学. 2019(01)
[4]民法典担保权编的立法模式研究[J]. 马俊驹,邵和平.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1)
[5]让与担保存废论——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J]. 李磊,刘保玉.  人民司法(应用). 2018(28)
[6]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J]. 庄加园.  法学研究. 2018(05)
[7]抵押物价值恢复请求权的体系化展开——兼及抵押权保全的立法论[J]. 谢鸿飞.  比较法研究. 2018(04)
[8]民法典编纂中商事担保的立法定位[J]. 刘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9]从保全到流通:民法典编纂中不动产抵押权现代化之构想[J]. 黄家镇.  政法论坛. 2018(04)
[10]民法逻辑、商法思维与法律适用[J]. 郑彧.  法学评论. 2018(04)



本文编号:336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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