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民法典》中非规范性条款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01 13:38
  我国民事立法中存在大量非规范性条款,《民法典》继续延续了这一传统。非规范性条款的识别标准是规范性格的缺失,既不具有行为指引和裁判依据的功能,也不具备不完全法条的辅助性功能。《民法典》中非规范性条款可类型化为:宣示性条款、立法目的条款、纯粹道德性条款、学理性条款。《民法典》中非规范性条款产生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对民法定位的偏差、立法进化理性主义和立法建构理性主义的混同、民事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制度缺失、民事理论研究水平有待提升、对潘德克顿法学的过分痴迷、混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界限。《民法典》未来应正确定位民法的裁判法属性排除宣示性条款,正确定位民法的调整规范属性排除目的性条款,正确定位民法的行为法属性排除纯粹道德性条款,正确控制民法解释性条款的数量排除纯学理性条款。 

【文章来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非规范性条款的识别方法
    1.完全规范的识别方法:裁判或指引功能
    2.不完全规范的识别方法:辅助完全规范的功能
二、《民法典》中非规范性条款类型论
    1.非规范性条款类型一:宣示性条款
    2.非规范性条款类型二:立法目的条款
    3.非规范性条款类型三:纯粹道德性条款
    4.非规范性条款类型四:学理性条款
三、《民法典》中非规范性条款产生的原因论
    1.法律规范功能定位的偏颇
    2.立法建构理性主义和立法进化理性主义的混同
    3.民事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制度缺失
    4.民事理论研究水平仍待提高
    5.对潘德克顿法学的迷恋与过分尊崇
    6.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混同
四、《民法典》中非规范性条款的未来走向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 杨立新.  法学论坛. 2017(01)
[2]立法成本收益分析在中国:理念更新与制度确立[J]. 刘莘,金成波.  江苏社会科学. 2016(03)
[3]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J]. 薛军.  中国法学. 2015(04)
[4]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技术及由此决定的内容思考[J]. 李永军.  比较法研究. 2015(03)
[5]目的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方式——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3号切入[J]. 孙光宁.  政治与法律. 2014(08)
[6]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述技术[J]. 刘风景.  法商研究. 2013(03)
[7]地方立法中宣示性条款的价值[J]. 刘能.  人民政坛. 2011(01)
[8]关于欧洲民法典编纂的短论[J]. 比扬卡,薛军.  中外法学. 2004(06)

硕士论文
[1]法律文本中立法目的条款设置论析[D]. 韩佑.山东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37707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37707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804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