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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11 18:39
  我国民法采用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值得肯定,但应增设相关条款明确登记对抗规则中"第三人"的范围。此外,应对浮动抵押中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进行解释和完善:"正常经营活动"只限于买卖以及性质与买卖相同的互易、以物抵债等以所有权直接转移为目的的交易行为,而不包括设定担保行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来判断抵押人处分财产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应对该规则中"买受人的主观心态""合理价款""买受人取得抵押财产的认定"等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 

【文章来源】:山东社会科学.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释评与完善[J]. 钟维.  广东社会科学. 2018(04)
[2]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冲突与解决——以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全新阐释为目的的研究[J]. 马新彦,卢冠男.  山东社会科学. 2015(11)
[3]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J]. 董学立.  法学研究. 2010(01)
[4]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9条[J]. 董学立.  法学论坛. 2009(02)



本文编号:348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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