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0 02:59
我国《民法通则》第60条、《合同法》第56条、《民法总则》第156条对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做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简单,未经细化,难以适用。考察司法实践,存在大量的司法审判案例可以参考。文章关注点为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的适用。第一章为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模式的选择。对德、日、瑞、英美及台湾地区法律行为无效的模式进行梳理。在实证法上,我国以法律行为整体无效为原则,部分无效为例外,与德国、瑞士等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一体性”相同,在适用上并无太大差别。我国民事立法中存在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司法裁判中也予以适用,但因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只规定了基本的框架,需要予以解释才能适用,所以在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时,应对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中的“不影响”,“部分”进行着重分析。第二章分析了何为“不影响”。第一节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及到数个条款或标的,将其认定为一个法律行为还是数个法律行为?数个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一体、部分认定区分的意义在哪里?在该问题分析基础上指出“不影响”的前提为——一体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可分性和部分无效:单一法律行为要求意思的统一,在形式上可以参考成立的一体性、主观...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文献综述
五、结构安排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模式选择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模式
二、我国的法律行为无效模式
三、我国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一) 裁判规范本身
(二)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第二章 何为“不影响”
第一节 “不影响”的前提
一、关于法律行为的不同划分
二、前提之一—单一、统一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一体性)
三、前提之二—法律行为的可分性
四、前提之三—部分无效
第二节 “不影响”的标准
一、判断标准
二、“不影响”判断模式的建构
第三节 不影响的效果—关于无效部分与剩余部分的处理
一、不影响的效果—部分有效
二、部分无效与合同的变化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的适用限制
一、对于遗嘱的特别适用
二、基于法律行为目的的限制
三、无效事由之限制
四、法律特别规定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506427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文献综述
五、结构安排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模式选择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模式
二、我国的法律行为无效模式
三、我国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一) 裁判规范本身
(二)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第二章 何为“不影响”
第一节 “不影响”的前提
一、关于法律行为的不同划分
二、前提之一—单一、统一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一体性)
三、前提之二—法律行为的可分性
四、前提之三—部分无效
第二节 “不影响”的标准
一、判断标准
二、“不影响”判断模式的建构
第三节 不影响的效果—关于无效部分与剩余部分的处理
一、不影响的效果—部分有效
二、部分无效与合同的变化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的适用限制
一、对于遗嘱的特别适用
二、基于法律行为目的的限制
三、无效事由之限制
四、法律特别规定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50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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