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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形塑

发布时间:2021-11-28 23:50
  著作权合同领域的实质公平争议,因我国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著作权法专门合同规则的匮乏而日趋凸显。同时,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融合所带来的新旧产业主体利益分配矛盾,也因颠覆了发达国家的既有立法经验而使得本土立法无章可循,导致创作者弱势地位的传统认知和在此基础上构建的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体系亟需调整。基于我国现阶段版权产业的特点,本土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不应建立在普适性地将创作者视为弱者的前提上,也不应效仿民法体系中专列消费者和劳动者并以专门法设计特殊规则的做法,而应在不改变我国既有著作权法体系的前提下,通过规范解释《著作权法》第27条重塑其法源属性和解释路径,以合同目的和授权条件的具体化和强制性排除创作者在缔约中的弱势地位而引发的实质公平问题,同时将公开义务纳入缔约阶段的实质公平规则类型中,围绕《著作权法》第24条第4款关于许可合同付酬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加以具体化。 

【文章来源】:法学.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实质不公平之特征与法源困境
三、对传统制度价值预设的反思
四、缔约阶段的实质公平规则及其调整
五、合同履行阶段的实质公平规则及其调整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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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显失公平制度)评注[J]. 贺剑.  法学家. 2017(01)
[3]报刊出版者权作为邻接权的正当性探析——基于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的思考[J]. 颜晶晶.  比较法研究. 2015(01)
[4]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J]. 李雨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1)
[5]著作权法中投资者视为作者的制度安排[J]. 熊琦.  法学. 2010(09)
[6]情事变更原则研究[J]. 卡斯腾·海尔斯特尔,许德风.  中外法学. 2004(04)



本文编号:352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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