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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股权让与担保

发布时间:2021-12-02 11:04
  股权让与担保往往以"让与"的形式实现"实为担保"的目的,虽与股权让与"形似",但因股权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的担保,往往存在一个主债务合同。(股权)让与担保是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挫折成本,典型的担保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而是由实践催生之产物。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对让与担保的质疑体现在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流质禁止原则",但民法典488条为(股权)让与担保提供了"新生"。让与的法律构造主要为"所有权构造说"与"担保权构造说",此两种学说具有的共同点为受让人行使所有权受到目的的限制。股权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采用"名义股东"的称谓,债权人只能在合同约定或者以实现担保目的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为保证公正,采用"请求归属型清算"。 

【文章来源】: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20,38(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股权)让与担保及其出现成因
    (一)股权让与和股权让与担保
    (二)(股权)让与担保出现成因之分析
二、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与《民法典》下的股权让与担保
    (一)《民法典》出台之前: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讨论
    (二)《民法典》框架下的股权让与担保效力
三、民法典下股权让与担保的股权行使问题
    (一)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
    (二)股权让与担保中的股权行使
四、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
    (一)让与担保的实现
    (二)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权让与担保纠纷裁判逻辑的实证研究[J]. 蔡立东.  中国法学. 2018(06)



本文编号:352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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