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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可否约定

发布时间:2021-12-08 22:26
  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可否约定?对此问题我国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裁判也不统一,并且《专利法》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明显冲突。为厘清这一问题,促进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维度进行剖析,指出禁止约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既缺乏理论依据,又与合同自由原则、职务发明权利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属性相违背,还不利于激励创新创造。因此,建议修订我国《专利法》第6条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规定,明确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可否约定的理论争议
    (一)否定说及其主要理由
    (二)肯定说及其主要理由
二、关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可否约定的司法分歧
    (一)采纳否定说的司法实践
    (二)采纳肯定说的司法实践
三、应当允许约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一)我国《专利法》采纳的是否定说
    (二)我国司法解释采纳的是肯定说
    (三)肯定说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高于否定说《专利法》的规定
    (四)我国《专利法》应当采纳肯定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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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德职务发明制度中的“厚雇主主义”趋势及其借鉴[J]. 和育东.  知识产权. 2015(11)
[4]对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思考——兼论《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及完善[J]. 宋澜,李月坤,宋小燕.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4(04)
[5]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不适用约定[J]. 凌宗亮.  人民司法. 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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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2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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