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共用设施维修改造费用能否在公共收益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1-12-22 08:14
<正>【案例】合肥市品海花园第二届业委会于2016年1月11日在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2013年12月31日,品海花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品可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品海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服务用房在经过甲方同意后,可以对外出租,出租收益30%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2020,(1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例】
【案件争议焦点】
【律师评析】
一、业主委员会具有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将租金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改造更新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返还原告。
【法院判决】
本文编号:3546068
【文章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2020,(1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例】
【案件争议焦点】
【律师评析】
一、业主委员会具有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将租金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改造更新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返还原告。
【法院判决】
本文编号:354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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