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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概念与中国法人法的体系效应

发布时间:2022-01-09 09:16
  "营利"这一概念是贯穿中国法人法的一条主线,其含义由二要素构成:一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二是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以此为标准,《民法典》区分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并将法人性质与其组织形式捆绑,采用特定的组织形式意味着只能从事特定性质的行为,法人"身份"直接决定了其"能力"。此举旨在遵从公法上的法人区分登记管理体制,维持了公私法体系的融贯性,但却束缚了营利法人的权利能力与社会活力,在私法上的体系效应不佳。这一问题在大陆法系由来已久。作为两大立法例之一,日本法较早采用的营利与公益法人分类经历了艰难的改革过程,但始终受到营利概念二要素的困扰。德国法采用的社团与财团法人分类摆脱了营利概念之束缚,将利润分配完全留给经济性社团自治,允许以社团法人的组织形式从事任何法不禁止之事业。这种法人组织法中立的技术构造,充分释放了社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社会活力。立足中国国情,中国法人的私法构造应妥善处理与公法上的社团管制之关系,逐步放松利润分配要素对营利法人的不当限制,有步骤地推动法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脱钩,释放营利法人参与公益事业的权利能力。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5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的营利概念与法人法构造
    (一)营利概念二要素:逐利目的+利润分配
    (二)法人性质(营利或非营利)与法人组织形式的捆绑
二、法人法构造的体系效应
    (一)法人法的体系构造忽视了企业法人的社会公益潜能
    (二)法人法的体系构造限制了营利法人的权利能力
    (三)营利概念二要素影响了经济单行立法的适用范围
    (四)法人法的体系构造反映了市场化改革的程度
三、比较法上的分歧与发展
    (一)大陆法系的两种立法例
    (二)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分类在日本法上的改革
    (三)德国法人法放弃营利概念后的体系效应
        1.利润/财产分配留给社团法人自治的体系效应。
        2.社团法人性质与法人组织形式互不干扰的体系效应。
    (四)营利概念二要素在比较法上的深刻反思
四、中国法人法构造的正本清源
    (一)中国法人法构造是私法遵从公法的结果
    (二)公益法人不得分配利润≠营利法人必须分配利润
    (三)法人性质(营利或非营利)与其组织形式本无必然联系
五、中国法人法的解释论矫正
    (一)营利与非营利法人分类体系的深化
    (二)营利概念二要素的解释思路
    (三)法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关系调适
结语:打开企业献身公益事业之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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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神话光环下的中国慈善公益[J]. 叶晓君.  文化纵横. 2018(05)
[3]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组织形式选择——兼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规范意义[J]. 金锦萍.  当代法学. 2018(04)
[4]论法人[J]. 史际春,胡丽文.  法学家. 2018(03)
[5]《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J].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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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层次与标准[J]. 谢鸿飞.  交大法学. 2016(04)
[8]管制还是自治,的确是个问题!——对《民法总则(草案)》“法人”章的评论[J]. 张谷.  交大法学. 2016(04)
[9]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J]. 罗昆.  法学研究. 2016(04)
[10]论营利性[J]. 史际春.  法学家. 2013(03)



本文编号:357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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