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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2-01-09 14:35
  2016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推荐性标准中已经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如何适用停止侵权作出了规定----推荐性标准中,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先前作出的FRAND承诺,其过错致使双方谈判失败,并且标准实施者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此时一般不支持专利权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制度体系不完善、各方争议较大等原因,此次仅对各方观点较一致的推荐性标准中专利权人存在主要过错的情形作出规定,暂不涉及其它争议较大的情形。因停止侵权问题属于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范围,故本文以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为视角,通过总结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适用条件的现状,参考普通专利不判决停止侵权的案例,分析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产生矛盾和争议的原因,指出现有适用条件存在的不足。针对《司法解释(二)》未规定的情形,在制度构建时,借鉴美国专利禁令的“四要素”标准、德国和欧洲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的经验,本文提出不适用停止侵权为原则、适用停止侵权为例外的观点,并通过规范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谈判行为,建立一套以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的过错程度为基础的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 

【文章来源】: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现状
    1.1 标准必要专利概述
        1.1.1 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
        1.1.2 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权利要求
    1.2 立法层面
    1.3 司法层面
    1.4 执法层面
    1.5 存在的问题
2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矛盾及争议
    2.1 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概述
    2.2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困境
    2.3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理论争议
        2.3.1 全面否定停止侵权适用的争议
        2.3.2 无需限制停止侵权适用的争议
        2.3.3 有限制适用停止侵权的争议
        2.3.4 总结
3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停止侵权的域外启示
    3.1 美国“四要素”标准及其启示
        3.1.1 eBay案与“四要素”标准
        3.1.2 “四要素”标准的应用与发展
        3.1.3 “四要素”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3.2 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及其启示
        3.2.1 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的演变
        3.2.2 德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制度的完善
    4.1 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
    4.2 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的适用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和导师简介
附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的条件[J]. 祝建军.  知识产权. 2017(07)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修改解讀[J]. 楊柏勇,焦彦.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7 (03)
[3]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J]. 马兰,冯宪芬.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7(06)
[4]標準必要專利的禁令救濟不宜被“原則性”剥奪[J]. 郝元.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7 (02)
[5]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思考[J]. 徐新宇.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7(03)
[6]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的法律规制[J]. 丁亚琦.  政治与法律. 2017(02)
[7]论默示许可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J]. 朱雪忠,李闯豪.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6(23)
[8]公共利益视野下的专利侵权诉前禁令制度与专利侵权不停止[J]. 黄砚丽.  法律适用. 2016(06)
[9]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之诉的竞争法边界——以欧盟2015年华为诉中兴案为视角[J]. 尹雪萍.  东岳论丛. 2016(04)
[10]作出FRAND承诺的SEPs与禁令救济[J]. Koren Wong-Ervin.  竞争政策研究. 2016(02)



本文编号:357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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