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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占座行为的法律救济路径

发布时间:2022-01-19 05:56
  恶意占座行为,首先是一种铁路客运合同的违约行为;其次从被占座人角度来看,是一种侵害债权行为;最后从铁路运输秩序管理者角度来看,是一种侵害公共运输秩序行为。被占座人可以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救济,也可以基于其固有利益的损害向被占座人提起侵害债权之诉。恶意占座行为具有负外部性,政府干预比民事赔偿责任更有效。铁路运管部门应尽可能及时应对恶意占座行为,完善对恶意占座人限乘处罚的制度设计。 

【文章来源】: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占用他人座位行为的法律属性辨析
二、被占座人和铁路承运人的民事权利救济应以法律关系性质为依托
    (一)被占座人受损之权利宜采违约救济而不是侵权救济
    (二)承运人可对其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采取民事救济
三、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救济
    (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恶意占座行为提高惩罚力度
    (二)应完善对恶意占座人予以限乘处罚的制度设计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J]. 李宝军,隋卫东.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6)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反思与重构[J]. 陈良涛.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4)
[3]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2011(03)
[4]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J]. 葛云松.  中外法学. 2009(05)
[5]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J]. 张新宝,李倩.  法学论坛. 2009(01)
[6]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见解[J]. 王亚宁.  法学论坛. 2006(04)
[7]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理论创新还是法学歧途?[J]. 魏盛礼.  河北法学. 2005(09)
[8]第三人侵害债权法律制度探析[J]. 李敏.  宁夏社会科学. 2005(05)



本文编号:35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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