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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分析

发布时间:2022-01-19 06:24
  招商引资合同是地方政府实现招商引资目的、落实招商引资政策的最主要载体。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符合行政合同内涵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纳入了行政合同的范畴,但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约定内容的多样性,对行政合同内涵的理解仍存在争议。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同时具有民事因素和行政因素,关于该合同性质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通过对目前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法官判定合同性质采用的识别分析框架,赋予了“意思要素”和“目的要素”更高的权重。虽然法官明确了具体的考量要素、形成了大致的论证逻辑,但在具体分析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时,对合同主体平等性的理解存在差异,对各要素的内涵及外延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且忽视了行政机关两重身份的事实,未顾及合同性质认定对诉讼权利义务均衡、权利救济方式、救济程度的影响。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中行政机关通过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以优惠政策、程序便利等换取直接、基础的经济利益,属于行政机关履行经济职能的范畴。虽然在部分合同...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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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分析


合同性质统计图


本文编号:359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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