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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私有化与不可诉研发补贴规则——基于美国《拜杜法案》补贴争端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18 06:45
  中国参考美国《拜杜法案》的相关规定,将政府资助项目下的知识产权授予私人研发实体。然而,美国这一知识产权私有化规则与实践已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为可诉性研发补贴。知识产权私有化与可诉性研发补贴之间的耦合,使得恢复并扩大不可诉研发补贴规则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基于私人研发实体在创新能力、市场规模和营利与否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中国可在对其进行类型化识别的基础上,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变革方案。具体而言,将知识产权私有化纳入不可诉研发补贴的范畴;认定高等教育机构、中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得政府资助项目下的知识产权属于不可诉补贴;明确大企业仅在采用竞争性招投标程序获得政府资助项目下的知识产权时,其获得知识产权才可被视为不可诉补贴。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美国《拜杜法案》所涉知识产权私有化的补贴困境
    (一)美国《拜杜法案》所涉知识产权私有化的产生背景
    (二)美国《拜杜法案》所涉知识产权私有化的补贴争端
知识产权私有化与可诉性研发补贴之间的逻辑耦合
    (一)知识产权私有化构成“资金直接转移”类型的财政资助
    (二)知识产权私有化授予了私人研发实体“利益”
    (三)知识产权私有化可能具有“主要使用”之事实专向性
中国恢复并扩大不可诉研发补贴规则的策略和方案
    (一)在WTO改革中积极倡导恢复并扩大不可诉研发补贴规则的建议
    (二)在具体方案中对私人研发实体进行分类识别并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待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被诉案件看中国科技创新政策与世贸规则的协调[J]. 黄宁,陈宝明,丁明磊.  中国科技论坛. 2019(12)
[2]“求同存异”:WTO改革方案评析与中国对策建议[J]. 贺小勇,陈瑶.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9(02)
[3]WTO改革的必要性及其议题设计[J]. 刘敬东.  国际经济评论. 2019(01)
[4]美国《拜杜法案》介入权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陈迎新,李施奇,周玥.  中国科技论坛. 2017(07)
[5]三大技术创新主体科技成果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基于国家创新体系与VAR模型的实证分析[J]. 郑琳琳.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6(02)
[6]不可诉补贴的国际经济学分析[J]. 沈大勇,刘佳.  世界经济研究. 2008(03)
[7]SCM协议不可诉补贴条款简析[J]. 朱庆华.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07(02)
[8]科技创新补贴与SCM的冲突及其协调[J]. 袁晓东.  软科学. 2003(03)
[9]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反思[J]. 李炼.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1(12)
[10]可持续发展与国家利益的较量——不可诉补贴介评[J]. 洪艳蓉.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本文编号:372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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