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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词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五环之歌》侵害音乐作品改编权纠纷系列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3-02-19 18:09
  《五环之歌》侵犯音乐作品改编权系列案件判决书中,关于《牡丹之歌》带词音乐作品的性质,原告、被告和法院观点各不相同,争议非常大。其中,三个审理法院均认为《牡丹之歌》带词音乐作品属于合作作品,但又判决原告仅对歌词部分享有改编权,突出地体现了现行《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可分割合作作品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的音乐作品,在保护带词音乐作品上造成的重大矛盾。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删去第13条第2款关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带词音乐作品中的歌词和曲谱属于各自独立的作品。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五环之歌》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系列案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争议
        第一,关于《牡丹之歌》的著作权性质。
        第二,关于原告是否享有诉权。
        第三,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三)该系列案件判决书存在的问题
三、带词音乐作品是否合作作品
    (一)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
    (二)歌词部分的著作权性质分析
    (三)曲谱部分的著作权性质分析
    (四)带词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性质分析
四、歌词作品的侵权判断标准
五、“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这一概念是否有现实意义
    (一)“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这一概念有违共有制度的目的
六、结论



本文编号:374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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