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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终止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31 20:01
  《民法典》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进行赋权,并未涉及其特别法人终止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无法完全适用法人终止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背景下,研究其特别法人终止制度至关重要。在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并分析其作为特别法人的特殊性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发现实践中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财产范围界定不清、终止事由规定不明确且未提及破产等问题。对此,应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本质上为经济组织以及维护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将其法人财产界定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明确赋予其破产能力以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并同时建立健全破产防范机制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定位及特殊性
    (一)厘清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关系
    (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殊性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实证考察
    (一)法人财产范围界定不清
    (二)终止事由不明确
    (三)对经营行为规制不一
三、 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的宏观思路
    (一)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组织属性
    (二)兼顾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集体所有制属性
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晰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财产
    (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事由
        1.解散
        2.破产
    (三)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破产防范机制
结 语



本文编号:382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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