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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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陈元峰)
一、医疗侵权诉讼的困境
在我国通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证明责任是在诉讼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则是研究这种不利后果如何分配的问题。很显然,诉讼上的这种风险,诉讼双方都不乐意承担。但法律事实毕竟不同于客观真实,,需要证据予以支持,当事实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在法律上的分配则会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正是由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利益相关性和医疗侵权所呈现特殊性,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面临多重困境,一直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
(一)立法上飘忽不定
起初,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在立法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法官仅仅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理论,完全由患者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由于医疗知识的专业性、医患双方知识的差异性等因素,导致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之所在则为败诉之所在,使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医患矛盾在诉讼中得不到有效地解决。
针对这一现状,为了扭转患者一方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不利地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将此两项侵权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以期实现医患双方武器平等,在诉讼中能够平等对抗。然而,现实状况却是医疗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证明责任,在医疗过程中往往采用大量非必要措施。不仅造成了患者就医负担的增加,而且也严重阻碍了医疗事业的正常发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随后,国家在《侵权责任法》中实现了证明责任的回归,确定了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以过错责任为原则、附条件推定过错责任为例外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改变了《证据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基本由患者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经历的这种由“谁主张,谁举证”到证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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