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中心主义的反思与改造
发布时间:2017-03-30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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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两次修改,皆以庭审实质化为目标,但审判流于形式的痼疾却未真正改变。我们试图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时,发现现行案卷移送制度与当前审判制度改革方向看似有所偏离。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呈现出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趋势,旨在加强庭审对裁判结果的作用。但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似乎会导致庭审形式化的痼疾愈加严重。学界对案卷移送制度的选择仅执迷于“主义”之中,却忽略了案卷移送制度演变的历史原因。通过对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多次变革进行考量,我们发现,我国案卷移送制度实质与一种法官过于依赖案卷的审判方式密切相关。这种法官过于依赖案卷的审判方式决定了案卷移送制度的选择,同时,被选择的案卷移送制度又影响了法官过于依赖案卷的审判方式的形成,进而制约了这种审判方式的改革。我们认为此次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正是迎合审判方式改革的权宜之计,况且全案移送制度并非是导致法官存有庭前预断的直接诱因。因此,鉴于全案移送制度本身的废除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当务之急,是考虑如何在全案移送制度的前提下,改变这种法官过于依赖案卷的审判方式。这种法官过于依赖案卷的审判方式,以陈瑞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将其称为案卷中心主义。在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中,法官对案件心证的形成不再是通过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质证完成,而仅仅在庭前或庭后依靠对公诉方提供的案卷审查完成,庭审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被限缩。为厘清案卷中心主义的运转方式,本文首先对案卷从其构成方面、使用特点及证据资格等方面进行梳理。广义的案卷包含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为使研究对象更有针对性,本文拟对案卷的研究仅限于公诉方在庭前阶段提供的具有证明案件事实作用的证据材料。根据案卷的构成将其中的证据卷分为非法定种类的证据材料与法定种类的证据材料,并对其证据资格进行考察以规范案卷作为证据的使用。案卷使用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赋予其在证据资格上的天然优势,使庭审格局向公诉方倾斜。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具体体现了证据形式书面化、质证环节形式化及纠错机制落空等表现形式。其次,本文对案卷中心主义进行深入剖析,对其利弊进行反思。一方面,案卷中心主义有如下弊端:一是不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如案卷本身具有虚假的可能性、侦查取证的行为具有违法的可能;二是不利于正当程序的构建,如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违背、对审判中心的逆向操作;三是不利于对公权力的制约,如偏倚控诉的法官、造成辩护方孤立无援等。另一方面,案卷使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案卷尽管有虚假的可能,但也有真实的可能,同时案卷的使用显然更节约诉讼成本。此外,案卷在某些情形下使用也是必要的,比如证人无法出庭时,司法队伍的职业能力尚存欠缺,最后有时使用是为了迎合未亲历庭审者的需要。各个法治国家为审判程序的公正,对案卷的使用都进行了规制,但处理程度和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通过深入研究传闻证据规则及直接言词原则下案卷的使用,我们发现两者诉讼法则在规制内容、程度及立法宗旨上都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与其所处的诉讼模式不无关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传闻证据规则调节的是当事人与证据的关系,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直接言词原则调节的是法官与证据的关系。通过对案卷中心主义的解构和分析中发现,完全剔除案卷中心主义并不必要,也无可能。案卷中心主义作为众矢之的,不但涉及到案卷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则问题,也关系到诉讼活动被侦查机关牵制的问题,对其进行改革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故而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本文认为改造的基本方向应当向审判中心主义进行转变,打破侦查本位主义回归庭审实质化,以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最后,本文提出了以下设想:一是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将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进行比较研究,从宏观制度的构建角度来看,我们应当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二是落实证人出庭制度;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作出较大完善,但实践效果并未得到大程度的改观。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减弱现实原因对证人出庭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阻碍,采用案件分流机制及建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来落实证人出庭制度的实施。三是对案卷合理使用的规则架构;与前文案卷中的证据资格问题相对应,提出庭前书面证言的采信规则及确立非法定种类的案卷审查程序。
【关键词】:案卷 案卷中心 审判方式 庭前书面证言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4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14-20
- 第一节 案卷移送制度的历史回顾15-18
- 一、全案移送制度的初次确立15-16
- 二、对全案移送制度的改革16-17
- 三、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17-18
- 第二节 案卷移送制度是案卷中心主义的产物18-20
- 第二章 案卷中心主义概述20-30
- 第一节 案卷中心主义的含义20-21
- 第二节 案卷概念的厘清21-26
- 一、案卷的构成21-24
- 二、案卷的使用特点24-25
- 三、案卷的证据资格25-26
- 第三节 案卷中心主义的表现形式26-30
- 一、证据形式的书面化26-27
- 二、质证程序的形式化27-28
- 三、纠错机制的落空28-30
- 第三章 案卷中心主义的弊端和优势分析30-39
- 第一节 案卷中心主义的弊端30-35
- 一、不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30-31
- 二、不利于正当程序的构建31-33
- 三、不利于公权力的制约33-35
- 第二节 案卷使用的优势分析35-39
- 一、案卷使用的合理性36-37
- 二、案卷使用的必要性37-39
- 第四章 域外关于案卷规制的借鉴39-46
- 第一节 传闻证据规则与案卷39-41
- 一、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基础39-40
- 二、传闻证据规则下案卷的使用40-41
- 第二节 直接言词原则与案卷41-43
- 一、直接言词原则及其理论基础41-42
- 二、直接言词原则下案卷的使用42-43
- 第三节 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间的比较43-46
- 一、形成的差异43-44
- 二、差异的制度原因44-46
- 第五章 案卷中心主义改造的基本路径46-54
- 第一节 改造的基本理念46-47
- 第二节 改造的初步设想47-54
- 一、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47-48
- 二、落实证人出庭制度48-51
- 三、案卷合理使用的规则架构51-54
- 结语54-55
- 参考文献55-61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1-62
- 后记62-6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宋英辉,李哲;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J];比较法研究;2003年05期
2 沈德咏;;论疑罪从无[J];中国法学;2013年05期
3 卞建林;高伟佳;栗峥;白思敏;许慧君;;浙江检察机关新刑诉法实施调研报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03期
本文关键词:案卷中心主义的反思与改造,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77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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