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识别与界定——基于1000份裁判文书的文本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6 20:11
司法实例统计表明,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识别与认定存在混乱与无序,突出表现在法院界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定情形"时未遵循科学统一的识别标准,导致裁量权的滥用。作为例示规范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失范是根本缘由,其择取的程序违法列举情形仅凸显违法程度的"严重性",未体现出发回重审程序违法应满足侵害当事人审级利益与存在续行言词辩论必要的特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概括事项也未因应发回重审程序违法事由的基本要义。为求得程序正当与程序安定的衡平,应当以程序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作为识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尺;仅当诉讼行为违背强行规范时,方可界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 2020,35(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法院认定程序违法不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
司法实况是理论研究的问题源,欲了解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必须对实务操作进行具体考察。一般而言,其路径有二。一是对个别法官进行询问访谈,了解其裁判观点;二是对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归类,通过文献分析把握实务状况。前者可以直观真切地了解法官裁判观点的形成过程,后者对实务状况有着更为全面的掌握。笔者采取的是第二种研究途径。在裁判文书来源上,本文主要利用“聚法案例”,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民事案件”为关键词,限定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进行检索,可以得到23794份裁判文书。(1)笔者随机挑选近年1000份裁判文书进行浏览、分类。这固然不是我国民事司法中涉及严重程序违法的全部裁判文书,但就本文关注的问题而言,应该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至少可以了解法院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规制与法律适用状况。从图1反映的情况来看,司法实务中法院认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繁杂多样,除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的“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违法缺席判决”外,还将“法院未尽释明义务”等纳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多的情形是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予阐述理由,具体的程序违法情形不得而知,至于是否属于“严重违背法定程序”更难以作出进一步研判。此外,对于诸如“应当合并审理而未合并审理”或“本应合并审理却分别审理判决”等零星情形,也有部分法院将其视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由于仅是个别案例或极少数情形缺乏代表性,笔者将其归入“其他情形”而未列明。
从图1反映的情况来看,司法实务中法院认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繁杂多样,除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的“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违法缺席判决”外,还将“法院未尽释明义务”等纳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多的情形是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予阐述理由,具体的程序违法情形不得而知,至于是否属于“严重违背法定程序”更难以作出进一步研判。此外,对于诸如“应当合并审理而未合并审理”或“本应合并审理却分别审理判决”等零星情形,也有部分法院将其视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由于仅是个别案例或极少数情形缺乏代表性,笔者将其归入“其他情形”而未列明。为便于比对并全面把握实务中的具体做法,笔者将样本中法院认为不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也进行了归类。如图2所示,实务一般认为超审限审理不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种观点值得赞同。一方面,在当事人主义原理下,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构成并推进,由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自负其责,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攻防适时作出判决,没有理由要求法官负责做到必须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终结程序,审限规范的正当性本就存疑,有学者甚至主张审限制度应予废除。(1)另一方面,民事审判工作并非“越快越好”,苛求法官于特定期限内结案甚至可能会造成裁判实体失真,从制度趣旨来看,审限制度意在促进诉讼,督促法院加快办案进度,提高效率,如果案件实体裁判正确,仅仅因为超审限被定性为“严重违背法定程序”,进而发回重审或启动再审,则与其追求程序经济的制度趣旨相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不应作为再审事由[J]. 占善刚,薛娟娟. 时代法学. 2019(01)
[2]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J]. 占善刚. 法学研究. 2017(02)
[3]民事审限制度的异化及其矫正[J]. 唐力.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2)
[4]德日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概念的嬗变与启示[J]. 段文波. 现代法学. 2016(02)
[5]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J]. 占善刚. 比较法研究. 2015(06)
[6]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检讨[J]. 占善刚. 法商研究. 2015(06)
[7]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J]. 张卫平. 中国法学. 2015(02)
[8]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J]. 袁琳. 西部法学评论. 2015(01)
[9]论释明的具体化:兼评《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J]. 王杏飞. 中国法学. 2014(03)
[10]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存与废[J]. 王福华,融天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04)
本文编号:2981453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 2020,35(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法院认定程序违法不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
司法实况是理论研究的问题源,欲了解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必须对实务操作进行具体考察。一般而言,其路径有二。一是对个别法官进行询问访谈,了解其裁判观点;二是对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归类,通过文献分析把握实务状况。前者可以直观真切地了解法官裁判观点的形成过程,后者对实务状况有着更为全面的掌握。笔者采取的是第二种研究途径。在裁判文书来源上,本文主要利用“聚法案例”,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民事案件”为关键词,限定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进行检索,可以得到23794份裁判文书。(1)笔者随机挑选近年1000份裁判文书进行浏览、分类。这固然不是我国民事司法中涉及严重程序违法的全部裁判文书,但就本文关注的问题而言,应该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至少可以了解法院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规制与法律适用状况。从图1反映的情况来看,司法实务中法院认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繁杂多样,除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的“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违法缺席判决”外,还将“法院未尽释明义务”等纳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多的情形是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予阐述理由,具体的程序违法情形不得而知,至于是否属于“严重违背法定程序”更难以作出进一步研判。此外,对于诸如“应当合并审理而未合并审理”或“本应合并审理却分别审理判决”等零星情形,也有部分法院将其视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由于仅是个别案例或极少数情形缺乏代表性,笔者将其归入“其他情形”而未列明。
从图1反映的情况来看,司法实务中法院认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繁杂多样,除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的“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违法缺席判决”外,还将“法院未尽释明义务”等纳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多的情形是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予阐述理由,具体的程序违法情形不得而知,至于是否属于“严重违背法定程序”更难以作出进一步研判。此外,对于诸如“应当合并审理而未合并审理”或“本应合并审理却分别审理判决”等零星情形,也有部分法院将其视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由于仅是个别案例或极少数情形缺乏代表性,笔者将其归入“其他情形”而未列明。为便于比对并全面把握实务中的具体做法,笔者将样本中法院认为不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也进行了归类。如图2所示,实务一般认为超审限审理不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种观点值得赞同。一方面,在当事人主义原理下,民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构成并推进,由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自负其责,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攻防适时作出判决,没有理由要求法官负责做到必须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终结程序,审限规范的正当性本就存疑,有学者甚至主张审限制度应予废除。(1)另一方面,民事审判工作并非“越快越好”,苛求法官于特定期限内结案甚至可能会造成裁判实体失真,从制度趣旨来看,审限制度意在促进诉讼,督促法院加快办案进度,提高效率,如果案件实体裁判正确,仅仅因为超审限被定性为“严重违背法定程序”,进而发回重审或启动再审,则与其追求程序经济的制度趣旨相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不应作为再审事由[J]. 占善刚,薛娟娟. 时代法学. 2019(01)
[2]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J]. 占善刚. 法学研究. 2017(02)
[3]民事审限制度的异化及其矫正[J]. 唐力.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2)
[4]德日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概念的嬗变与启示[J]. 段文波. 现代法学. 2016(02)
[5]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J]. 占善刚. 比较法研究. 2015(06)
[6]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检讨[J]. 占善刚. 法商研究. 2015(06)
[7]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J]. 张卫平. 中国法学. 2015(02)
[8]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J]. 袁琳. 西部法学评论. 2015(01)
[9]论释明的具体化:兼评《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J]. 王杏飞. 中国法学. 2014(03)
[10]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存与废[J]. 王福华,融天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04)
本文编号:298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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