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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要件分析——以要件事实理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1-21 04:31
  借助要件事实理论、要件分析方法,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要件分析,对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公益诉讼的要件包括诉前检察建议要件、起诉要件、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请求成立要件,要件分析主要是解释要件含义、梳理并分配要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以私益保护和救济为主导的制度设计框架下,解释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件应当考虑公益侵害及公益保护的特殊性。要件事实理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有着新的启迪。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要件事实理论、要件分析方法
二、要件事实理论视角下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的问题
    (一)要件意识、要件思维缺失
    (二)要件的含义把握不精准
    (三)对要件事实举证证明责任感到迷茫、困惑
三、行政公益诉讼核心要件的初步分析
    (一)“要件—效果”整体分析———兼论因果关系要件
    (二)公益受侵害要件的含义
        1.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受侵害的客体。
        2.公益受侵害是一种结果而非行为。
        3.公益受侵害指存在侵害,而且仍然存在。
        4.公益侵害往往具有复合型、多重性。
    (三)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要件的含义
        1.无论违法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应当与公益侵害结果及行为有关,而且应当与仍存在的公益侵害直接关联。
        2.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应当是具有可诉性的履职行为,但对行为职权、职责的解释及可诉性的判断应考虑公益侵害和公益保护的特殊性。
        3.行政机关不作为应从作为义务、作为的现实可能、不履行作为义务等三个构成要素,结合公益侵害和公益保护特殊性进行判断。
    (四)举证证明责任问题
        1.从主观举证证明责任与客观举证证明责任的区分考量。
        2.根据起诉要件、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请求成立要件的性质差异考量。
        3.从规范说、法律事实分类说等客观举证证明责任理论考量。
结语



本文编号:299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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