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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4 18:39
  从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出发,即使被告人当庭或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法院也可根据情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法院应认真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背后的悔罪真意,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出应有的差别。被告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仍宜由控辩双方协商,法官应恪守协商审查把关者的角色,不宜作为协商主体。当然,控辩协商时,法官可进行必要的参与和引导,适度简化协商程序。对于刑诉法规定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识,须从罪刑相适应的底线原则出发,全面考虑各种量刑明显不当的因素,避免量刑畸重畸轻。对于被告人以速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立法宜将此类情形认定为审判的重新开始,不再受"发回重审不加刑"的限制。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1(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审判“尾声”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庭审法官不宜作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协商主体
    (一)理论与规范的分析:法官不宜作为协商主体
        1.法官作为协商主体易引发协商地位的不平等
        2.法官作为协商主体会弱化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后续审查职能
        3.法官作为协商主体会加剧控审冲突
    (二)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案
三、何谓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一)判断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理基础
    (二)具体的操作标准
四、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
    (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的速裁案件应发回重审
    (二)直接发回重审衍生出的加刑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J]. 苗生明,周颖.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6)
[2]论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J]. 周光权.  清华法学. 2019(03)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认罪”问题的实践分析[J]. 董坤.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7(05)
[4]论悔罪[J]. 王立峰.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3)



本文编号:299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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